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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十七)职工医保费的补缴费率(不含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省平工资,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为上年省平工资的60%。
  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同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十八)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作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
  (十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15万元。
  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76%,退休后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0%,退休后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6%,退休后92%。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2%,退休后8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5%,退休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退休后92%;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退休后94%。
  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8%,退休后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0%,退休后9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92%,退休后96%。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个人自负比例按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减半执行。
  (二十)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该类病人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二十一)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基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二十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无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
  (1)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
  (2)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150元;
  (3)其他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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