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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韩正

二ΟΟ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0件市政府规章:

  一、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二、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三、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3年2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2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四、上海市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五、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9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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