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行风建设,有效规避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我们一定要抓住
《办法》实施的有利时机,摸清底数,充分利用
《办法》赋予的权利和手段,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扫清排污收费工作中的各种障碍。
(一)制定排污费征收年度稽查计划。制定年度排污费稽查计划应制定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各地要建立完善稽查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及时总结稽查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扎扎实实的推进稽查工作,确保稽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排污费稽查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排污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能够真正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年度稽查专项稽查方案,不断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以便有的放矢地改进工作方法,依法做好排污收费稽查工作。
(三)按时限报告稽查工作情况。各市要于每年的1月底之前,上报本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和上年排污费征收年度稽查情况。
三、2007年度排污收费稽查工作安排
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省的排污收费工作稳步推进,征收额逐年上升,排污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但是,目前我省排污费征收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县级环保部门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不按规定程序收费,个别地方在排污收费方面存在行政干预等问题。因此,各市应以
《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尽快开展排污收费稽查,纠正排污收费过程中的违规问题,严厉打击排污收费过程中的违法问题,今年的工作重点:
(一)地方“土政策”问题。对存在“收费局”、“过渡户”、封闭管理企业等进行稽查。
(二)征收程序问题。依据
《条例》、
《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要求,对各地排污费征收程序履行情况进行稽查。
(三)足额征收问题。对擅自减、免或缓征排污费、擅自变更征收标准、排污量核定不真实、少征漏征等进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