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人数较少,组建聘用工作组织有困难的事业单位,可以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除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和国家政策性安置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任用选拔人员外,进入事业单位应实行公开招聘:
(一)大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
(三)广州市失业人员、企业人员和社团人员;
(四)经费自给事业单位人员进入财政核拨、财政核补事业单位;
(五)其他需要公开招聘人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或具备《广东省居住证》资格;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未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非广州市常住户口人员一般应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公开招聘人员,具备第十条规定条件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理岗位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
(二)大专、中专(中技)及相应学历的,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五)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
本市紧缺专业、特殊岗位以及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年龄或学历要求。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公告》事项中列明,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