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对闲置土地进行全面的清理。为盘活存量土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对已征用、划拨、出让的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8、对收回闲置土地的处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作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暂作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的储备土地。
十一、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29、严格土地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0、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纪部门依纪处理。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不定期地开展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
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依法管好用好土地,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紧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做好对
《通知》《意见》及本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要坚决严肃查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OO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