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国有企业改革的土地处置方式。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企业土地资源中的作用,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企业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22、企业改制土地的出租。为吸引建设资金,对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大中型工业项目用地和股份制企业的用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可以出租方式提供。出租年限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租金标准参照土地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进行测算,按年度收取。以承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
23、企业改制后用于经营性土地必须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对城区范围内企业因改制、搬迁、置换、破产等需处置的国有划拨土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原则上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收购。被收购单位应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国土部门对拟出让地块实行“净地出让”。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按萍府发〔2003〕17号文件精神办理。
24、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25、城区旧城改造的土地处置。旧城改造的土地必须坚持依法规划、成片开发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建成区内零星插建。确属危房等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拆除的拆迁户,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安置。原有的土地由国土部门组织公开出让,拆迁安置补偿费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十、清理处置闲置土地
26、明确闲置土地的政策规定。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理。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动工开发建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