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严格执行中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标准。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登记和建设用地管理,财税部门要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为依据,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12、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出让收益的分配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的萍乡经济开发区和安源新区(4.17平方公里)的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分别进入“两区”财政专户,并由萍乡经济开发区和安源区管理使用。
六、积极支持工业园区建设
13、认真落实兴工强市的重大决策,有力保障工业建设用地。切实做到重点项目重点供地、优良项目优先供地、所有项目节约集约供地。坚决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亩不得低于50万元,每亩土地容积率不得低于0.5,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严禁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原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企业破产、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时,应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原出让优惠价收回。
14、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工业用地出让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15、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处。对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2006年8月31日)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