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8、合理进行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要做到同地同价,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在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构成。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落实,或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暂缓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因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或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费用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9、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和安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大力推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异地移民安置、就业安置等各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首先要确保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以解决失地农民种地无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对象,以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并需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各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要将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失业登记制度,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城市规划区外,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有条件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尊重农民意愿,可以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五、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和有关税费政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从2007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足额入库。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土地收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