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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3、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报批材料、报批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项目预审、用地报批和供应土地。
  4、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有关县(区)、乡(镇)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强化土地统一管理
  5、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坚持土地统一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征收(收购、收回)、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成立萍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建设、规划、房管、安源区政府、萍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要研究制定我市的土地管理、土地收购、征用、供应的政策规章,协调各有关方面关系,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年度计划,落实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审查计划执行和资金运作情况,调控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各县(区)可成立相应机构。
  6、加大政府土地储备力度,实行统一出让。市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含萍乡经济开发区和安源新区)的所有建设用地一律纳入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市区内凡需盘活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违法用地、无主地,及其它可供收购的地块,一律由市政府授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储备,区土地储备中心应积极配合。市经贸委、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的需要,每年提出“优二兴三”和改制、兼并、破产企业的存量土地处置计划,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中心城区规划控制内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政府统一组织征、转用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区国土分局要密切配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与镇(城郊管委会)、村(管理处)签订的征地协议或洽谈的征地条件一律无效,市国土资源局对所申报的集体土地征、转用手续不予受理。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新区的经营性土地供应统一纳入市区年度供地计划,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出让,区国土分局配合,实现“一个口子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
  7、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核定总量,集中建设,定向供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销售、统一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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