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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萍府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培育规范土地市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统一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从当前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针对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从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深化改革、从严管理的具体措施。两个重要文件的出台,是中央和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坚定决心。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意见》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2、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考核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市政府定期向各县(区)下达耕地保护考核目标,从2006年起,每年对各县(区)考核一次,对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县(区),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将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县(区),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并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报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相应制定对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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