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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督查,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实施政策指导,是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行为是否规范,有无违反规定规避政府采购的问题。对政府采购中不规范的做法,要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时予以纠正。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纪律要求和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的处罚措施。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一律由采购机构和有关采购单位组织采购,任何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不参加政府采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作为违纪处理,财务不得报账,并且不予支付资金;对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以纪律处分。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发改、建设等部门密切协调,积极开展工程类的政府采购工作,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要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要建立以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监督管理的针对性,监督的“关口”要前移,把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和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从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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