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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7〕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土地征收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
  二、市、县(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关。协调机关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其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
  四、为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征地所在地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密切配合。
  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环节。
  六、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
  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的所有权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
  八、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提出协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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