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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二)年住院费在2000-5000元的,最高按20%救助;

  (三)年住院费在5001元-10000元的,最高按30%救助;

  (四)年住院费在10001元以上的,最高按40%救助,当年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对于医药费开支巨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对象,经市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可享受特别医疗救助,救助金最高为2万元。

  第九条 审核发放特殊慢性病救助及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当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二)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超出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二)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伤害、交通事故等发生的费用;

  (三)镶牙配镜、救护车费、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低保对象到医院就诊时,应当出具城市低保证、身份证、低保人员就医卡等证件;医院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减免政策给予减免,并将减免的内容和金额填写到低保人员就医卡。

  第十二条 申请特殊慢性病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特别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持身份证、城市低保证、户口簿、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凡符合救助条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居委会填写潍坊市城区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表,连同各类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特别医疗救助金的发放,还应当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城区医疗救助金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医疗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剩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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