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7]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 2007年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
上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我区先后两次开展了文物普查工作,发现文物点近万处,公布了2000多处国家、自治区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为我区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是区情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我区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通过这次文物普查,将全面掌握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区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次文物普查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区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是将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教育工程、民心工程。普查规模和工作量巨大,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依靠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将普查工作推向深入。各地要以多种方式宣传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文物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学习《国务院通知》,深刻领会开展文物普查对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重要意义。要通过普查,进一步提高各地的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完善各项基础性工作,培养锻炼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提高保护队伍整体素质。同时,要将文物普查成果纳入各地城乡建设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文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制定全区普查工作总体方案,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把普查工作列入今后5年政府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在2007年9月前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本地的普查工作方案,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普查队伍,成立普查机构。地级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报自治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市、区)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要报地级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