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中,如下位法、旧法或普通法在实体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上与该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相适应,且上位法、新法或特别法对实体违法行为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下位法、旧法或普通法。
第二章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分类
第七条 根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涉及人数、时间、金额、后果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结果等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可分为四类,即: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第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一般: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占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以下的,或瞒报人数占全体该类人员的10%以下的,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
(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及人员人均每月18小时以下,或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或工资管理规定,涉及人员占全体该类人员的10%以下,或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下的;
(四)违法收取职工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涉及金额人均200元以下的;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0%以下的。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侵害本单位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涉及人员应占全体该类人员人数10%以下。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占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0%以上90%以下的,或瞒报人数占全体该类人员的60%以上90%以下的,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
(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及人员人均每月40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或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或工资管理规定,涉及人员占全体该类人员的60%以上90%以下,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四)违法收取职工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涉及金额人均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