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属登记的方式方法。从省直机关房地产的实际状况出发,权属登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1.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已登记到具体占用单位的,其权属要变更登记到省机关事务局;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到当地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初始登记。
2.原始资料不完备的,要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及省财政各类投资和通过交换等方式形成的省直房地产,由省机关事务局出具证明,权属登记部门应以该证明为依据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3.省直机关房地产现状发生改变的,包括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拆除、焚毁和实施城市规划导致已登记房产或土地发生变化,街道和门牌号码变更等情况,均须重新办理变更登记。
4.对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省直机关房地产,有关单位须到省机关事务局申报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结案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5.凡省直机关单位因撤消和组建机构等涉及的房地产,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第35号、第36号令、《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晋办发〔2000〕9号)规定,报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负责接收管理。
(四)权属证书和资料实行集中管理。省直机关房地产档案资料由省机关事务局统一集中管理。省直机关要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101号)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省机关事务局。未经省机关事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省直机关房地产权属资料出借、出卖、转让、销毁等。
(五)权属登记的相关税费。对于省直机关原有房地产未作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所需办证费用,由各占用单位自行交纳。属财政拨款的单位可申请列入部门预算。对新建、购建(置)和改扩建的项目,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税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交纳。
二、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审核管理
省直机关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进行危旧房改造,及城市改造动迁等其他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办发〔2007〕11号,财政部第35号、第36号令和晋政发〔1999〕42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省机关事务局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一)省直机关需要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的办公楼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用途、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拟(迁)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报省机关事务局,由该局予以审核并编制省直机关年度建设项目建议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机关事务局意见,结合项目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视省财力情况予以审批(核准)或提出意见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由省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做好权属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