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效能监察对象
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市(区)长、主管副市(区)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主管副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凤凰山义务植树基地尽责任务和建设中所涉及的市直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林业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各有关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以及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及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二)组织实施和协作配合情况;(三)完成任务情况。即:2006-2008年各有关单位凤凰山义务植树尽责情况、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是否按照造林标准保证造林质量,造林保存率是否达到了90%以上,年度通道绿化占地补偿资金是否到位等。
四、组织机构
成立效能监察组。组长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王金相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宗怀川、市监察局副局长丁庆春、市林业局副局长阎玉信、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分顺担任,成员有市委组织部县区干部科科长李国庆、市财政局老干部科科长任晓慧、市林业局植树造林科科长李健吾、市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室副主任田民生、朱莉萍。
五、检查验收
实行日常督查与集中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3月初,由市绿化委办公室、市林业局,对采取以资代劳方式履行凤凰山义务植树责任的单位缴纳绿化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市效能监察组。
(二)2006年11月中旬,2007年11月中旬,2008年11月中旬,分别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林业局,对各有关市(区)及有关单位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造林保存率是否达到90%以上进行检查验收,对年度通道绿化占地补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市林业局负责日常督察工作,定期向市效能监察组书面报告造林绿化工程进展情况,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重要的督察工作由市效能监察组会同市林业局,抽调人员进行。
六、效能监察结果的处置原则
依据效能监察检查验收、综合评价结果进行以下处置:
(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机关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3〕16号)之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