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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3、复查意见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署意见。
  4、省安监局要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处理机关,并将《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报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五、复核
  1、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省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市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我局请求复核。
  2、省安监局收到复核请求后,通报原复查机关,并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
  3、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由办公室主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规定期限内。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办理,也可由第一级办理机关主持听证,经过听证后提出办理意见。听证会程序要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4、要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原复查机关,并以书面《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答复信访人,由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送同级信访工作机构,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系统内的上通下达。
  5、终结。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省安监局不再受理,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六、督办与统计
  1、建立信访事项督办制度。承办处室在接到信访事项承办单后,要按期完成办理工作。办公室要及时督办有前处室及市局,加快信访事项办理进度,并按月汇总情况,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报告。
  2、建立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统计制度。办公室除每月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信访情况统计表》外,还应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局通报统计情况。

  附件1:
  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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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  │        │
│  人  │     │      │    │      │  号 码   │        │
│    ├─────┼──────┼────┼──────┼───────┼────────┤
│    │  年龄  │      │ 职业 │      │  住址及  │        │
│    │     │      │    │      │  电 话   │        │
│    ├─────┼──────┴────┴──────┴───────┴────────┤
│    │反映的问题│                                   │
│    ├─────┼───────────────────────────────────┤
│    │  责任  │1、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陷他人。      │
│    │     │2、在办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机关再提出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       │
│    │     │3、自觉履行以下义务:①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    │
│    │     │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截交通;②不得     │
│    │     │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③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     │或非法限制他人自由;④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⑤不得煽     │
│    │     │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     │
│    │     │财;⑥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             │
├────┼─────┼────────────────────┬─────┬────────┤
│受 理 机│ 受 理  │                    │  电话  │        │
│  关  │ 机 关  │                    │     │        │
│    ├─────┼────┬───────────────┼─────┼────────┤
│    │ 办 理  │ 职务 │               │  姓名  │        │
│    │ 责任人 │    │               │     │        │
│    ├─────┼────┴───────────────┴─────┴────────┤
│    │  责任  │1、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    │
│    │     │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
│    │     │2、自出具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    │
│    │     │3、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要经批准,延长期不得    │
│    │     │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长理由和时限。               │
│    │     │4、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
│ 告知 │        年  月  日        │  信访人  │           │
│ 时间 │                     │  签 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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