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我局需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可提请省政府或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决定受理机关或直接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5、对于已超过省安监局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时效的信访事项,对于应予解决的问题,可以行政调解方式予以受理。
三、调查处理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需移交下级安全监管机构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直接移交有关市局办理;凡不属于省安监局管辖的信访事项,由办公室直接移交有关部门办理。上级机关、省政府、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应由省安监局承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后,交由有关处室具体承办。负责信访事项具体办理的处室要在省安监局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延期的,要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要向其作出说明,延期均不得超过30日。
2、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3、办结后由经办处室填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由办公室加盖信访专用章并登记后,向信访人当面出具,向信访人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并请信访人签署意见。同时,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何时向何机关提出复查请求。
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同时送上级复查机关。上级或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的,要向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结案报告;其转送的,要向其通报办结情况。
5、对信访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落实处理意见。
四、复查
1、信访人对省安监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省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复查。信访人对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市政府或者省安监局复查。
2、省安监局收到复查请求后,通报原办理机关,并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