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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润盛实业公司鑫安影相制作中心办理公民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进行人像采集收费的函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润盛实业公司鑫安影相制作中心办理公民因私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进行人像采集收费的函
(辽价函[2006]5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辽宁润盛实业公司鑫安影相制作中心办理照相收费许可的商请函》(辽公函[2005]71号)收悉。经研究,按照以人为本、便民利民原则,根据公民自愿,需要由你厅所属辽宁润盛实业公司鑫安影相制作中心提供人像采集的,可向公民收取40元照相费用,并同时提供5张(一版纸)照片。公民自愿加洗照片的,加洗一版纸(5张照片)收费10元。
  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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