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惠府办〔200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自觉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专门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该《条例》的颁布,对单位开展并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公安机关有效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都要切实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全面掌握、准确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在工作中正确执行。各级公安、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指导有关行业、系统和单位认真学习、宣传,使有关行业、系统和单位内部人员普遍知晓并自觉遵守《条例》。同时,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及其重要意义,营造贯彻落实《条例》的氛围。
二、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全面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市、依法管理的思想,把工作的着力点转移到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上来。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加强本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着力解决目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共同做好有关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要认真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认真执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制度,全面加强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各县、区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执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制度,在摸清本地单位底数的基础上,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切实指导其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配齐配强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要指导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断制定、完善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完善保卫措施,加强保卫工作,确保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安全。要认真研究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不断提高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