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培训资质的申报条件、申请程序、审批、证书的颁发、培训范围的界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20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有关条款执行,并将申报材料报省安监局备案。
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七条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和市、县(市、区)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中央驻苏企业、省属企业取得三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系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级、二级、三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申请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条件,依据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申请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每个特种作业工种必须有本专业理论、实际操作指导教师,每个专职教师兼教课目不得超过两门;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