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6]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供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供热企业信用度,推进供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生产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等级制度,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综合评价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规划、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根据需要分为社会评价体系指标和行业评价体系指标。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社会对供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本办法所称行业评价体系指标,是指行业及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供热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社会评价体系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