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本地区电力负荷预测工作,搞好电力供需平衡;
(三)充分发挥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功能,加强用电监控;
(四)在供电紧张时期,制定电力用户的错峰、避峰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蓄能产品,指导电力用户开展节电及负荷管理项目建设及改造;
(六)对高电耗企业的单位产品电耗实施监测;
(七)对实施需求侧管理措施的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估;
(八)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及其它工作。
第七条 省价格和电力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长远目标以及全省电力供需形势,积极创造条件,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相关的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蓄能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尖峰电价及可中断负荷电价等各项电价激励措施,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的来源:
(一)从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产生的效益中提取;
(二)通过调整电价政策及其它渠道筹集;
(三)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组织示范项目;
(二)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
(三)对电力用户开展节电、负荷管理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实行补贴;
(四)实行可中断负荷的经济补贴;
(五)支持节电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六)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 大力推广下列高效节能、蓄能以及负荷管理技术、工艺及产品:
(一)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及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
(三)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四)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五)蓄冷、蓄热技术及产品;
(六)电力负荷管理技术;
(七)其它相关技术与产品。
第十一条 各市(州)电力需求侧管理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产品单耗考核管理,定期对本地区重点用电大户进行用电检查,督促其制定专项节电实施方案,落实各项节电措施,努力提高电能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