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村牧区劳务输出培训
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做好输入地区岗位资源调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使参加培训的农村牧区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三)输入地技能提升培训
输入地区要按照当地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建筑、加工制造、饮食服务等领域,选择就业需求量大、实用易学的劳动技能,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按照劳动者意愿,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或单项职业能力考核。
(四)农村牧区劳动力职业技能鉴定
各盟市、旗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专项服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要本着方便和贴近农村牧区劳动者的原则,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在审核申报条件、组织考务、核发资格证书等方面做好服务。要根据农村牧区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遵循自愿的原则,在劳动力输出输入数量较大的地区,选择就业需求量大、操作技能简单易学的就业技能,组织专项能力考核,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对考核合格人员减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切实帮助农牧民工提高技能水平。
要积极探索农牧民工专项能力考核的有效办法,并规范考核过程,监督考核结果,加强质量管理。农牧民工专项能力考核原则上由输出地盟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需要跨盟市组织考核的,由输出地商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对参加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负责考核的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写实性单项职业能力证书。
农牧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物价部门核定,所需考核费用纳入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范畴。
(五)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建设
各盟市要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建设和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完善、提升服务功能。
1、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由所属旗县(区)进行管理,盟市备案。自治区和盟市各部门、直属行业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分别由自治区和盟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2、由各盟市就业服务局负责将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下达的培训任务落实到各旗县,由旗县(区)就业服务局与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签订《委托培训合同书》。各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基地按培训计划和《委托培训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劳动力培训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