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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要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采用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严厉查处经纪机构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

  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宣传。各级工商、房管部门要对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发布。新闻媒体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广告发布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要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严格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

  要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按照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八、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要认真落实《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石政发〔2004〕55号),采取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形式,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实现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的常设化、保障资金来源的正常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要进一步加强对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今明两年的廉租保障任务,对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进行廉租补贴,并将廉租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考核目标,确保完成年度廉租补贴任务。要加大财政资金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除原定资金渠道外,今后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左右用于城镇最低收家庭住房保障制度。

  九、做好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工作

  各县(市)、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部要求,采取普查或抽查方式,认真搞好住房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房屋分类、结构状况、人均面积等住房情况,把握广大居民对住房的真实需求,为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合理调整住房结构提供决策依据。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公示制度,对商品住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力状态等预(销)售信息,要及时、全面、准确地通过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已批准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情况,已办理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预售许可等情况,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增强房地产市场运行透明度。要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每月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市场供求和房价信息,客观、公正反映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蓄意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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