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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要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六、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暂定稿),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和销售管理。要严格项目审批,严格销售价格审核,严格销售对象审查,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售给中低收入家庭。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精神,自2006年8月14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对违反规定集资建房或以集资建房名义搞房地产开发、对利用集体土地开发销售商品房、以及未经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该依法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所没收的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七、大力整顿规范房产市场秩序

  要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加大房产市场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内部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住房的违规行为。要强化预售许可批后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开盘销售。要严格执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必须实行网上即时备案和网上公示,防止私下交易,坚决禁止期房转让。要大力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虚假信息,以及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对违规房地产企业,其不良行为要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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