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住房转让环节税收征管
自2006年6月1日起,房产交易按新的税收标准执行,即: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房屋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各商业银行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信贷投向,积极支持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要认真落实项目贷款“四证”管理制度,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不得发放贷款。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的性质、股东构成、资质等级等情况,确保项目资本金来源的真实性。项目资本金要实行专户存储,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或擅自抽回。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要严格控制个人住房消费信贷条件。自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少于20%的规定。
五、优先保证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
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要求,9月底前编制完成市区和各县(市)、矿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并向社会发布,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根据用地计划,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要达到15— 20%。向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土地,要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两限两竞”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