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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2个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8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四、建立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各地负责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定期汇总、上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按季汇总、分析,由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当地各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填写《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表》(附后),并形成简要文字总结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通报各地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公布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及时督促和纠正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象。省各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情况加强检查考核,对基础台帐健全、贯彻落实到位的,每年年终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十五、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省外经贸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在省政府直接领导下,加强部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联合调研,掌握工作动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制订工作计划,交流工作进展,分析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难点;通报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各市也要作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国土、农林、外经贸、国资、人民银行、税务、工商、价格、统计、编制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附件: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略)
  2、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3、江苏省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推进落实情况表

  附件2: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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