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2个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8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前按老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新老办法分段计算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要建立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培训紧密结合的制度。将是否按时参加培训、主动寻找工作、接受推荐的合适岗位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对实现就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应享受而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可与下次失业时一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建立全省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城乡劳动力调查,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全省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有条件的市、县应增加城乡劳动力调查样本,以保证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试点,对年满16周岁的大中专(技)和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实现就业的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对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比较稳定的就业岗位或有承包责任地、收入能保障基本生活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又没有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承包责任地,统一进行专项失业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据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登记失业率。试点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试点市、县开展城乡劳动力登记和增加城乡劳动力调查样本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

  十二、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所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十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保证不折不扣地贯彻到位。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劳动保障、税务、工商、银行等有关窗口单位和办理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上公布,也可以编印免费发放给政策扶持对象。同时要督促、检查基层办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