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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2个部门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8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各地要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6]24号文件等,实行扎口服务(收费)的办法。各地可参照对私营个体业主扎口服务(收费)的做法,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档案委托保管和申请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手续时,推行扎口服务(收费)办法。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一系列涉及社会困难群体优惠扶持的政策规定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 [2005]281号、 苏财综[2005]75号)规定,并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考核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有管理(服务)单位均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要在登记、收费等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办事程序、要求、收费减免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

  八、各地要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扶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简化贷款担保和贷款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具体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6]23号)执行。

  九、省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就[1999]60号、苏价费[1999]486号、苏财综[1999]11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关于法定培训收费项目标准核定。对具有资质的培训教育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培训补贴的拨付要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相结合,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同级价格、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项目标准执行。每位符合苏政发[2006]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制定向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发放培训券(卡)的办法,个人凭券(卡)到定点培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抵免相应的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教育机构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在各类合法培训教育机构中确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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