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下同)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具体界定由各市确定。
三、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国家征地后失去承包土地、依法需进行补偿安置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花名册”(附后)的填报指导、相关审核,并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据以对本辖区范围内、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核发《就业登记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各市确定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标准进行调查、公示、审核确定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给《再就业优惠证》。
财政部门根据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从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四、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明确办理各项手续的具体时限。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领证申请并张榜公示核实的时间应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时间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各有关负责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部门要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办理享受政策手续。对报送材料齐全、能当即办理的,应当即办理;不能当即办理的,办结时限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
五、在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和政府明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方案的审核工作,以及“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的认定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辅业改制企业,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文件;经税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辅业改制企业,按规定落实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政策。
六、各级负责就业再就业税费减免、各项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定期将发证情况以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兑现有关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在享受政策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和起始时间,并加盖戳记。对累计享受期限已满3年的,应及时办理终结手续。同时定期通过电子、纸制文件等形式将兑现政策情况通报劳动保障部门。如对证件有疑问,可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协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提请协查的部门。逐步建立省内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信息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