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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工作意见

  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落实各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责任,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范围和原则
  (一)煤炭资源整合的目标。
  1.坚决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
  2.2007年底关闭生产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煤矿。
  3.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矿井单井生产能力。经整合形成
  的矿井的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
  4.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回采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合法的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已关闭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3.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一律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三)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
  1.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应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
  2.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和非法开采的煤矿,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关闭决定后,相关部门必须吊(注)销其所有证照,停止供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合法矿井参与煤炭资源整合,应以规模大、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高的矿井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鼓励大型煤矿企业采取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小煤矿。
  4.坚持一个法人主体。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矿井。整合后形成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
  5.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的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资源(储量)要与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相匹配。
  6.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四、煤炭资源整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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