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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13.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要组织企业进行收购。各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14.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引导1000只以上规模养禽场向规模养殖小区集中,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并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政府对重点养禽小区和规模养禽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经验收合格,对存栏规模1-5万只的养禽场一次性补助1万元,存栏5万只以上的养禽场一次性补助3万元,所需资金市财政与区(市)财政各负担50%。市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15.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其产品,公路、铁路、航运、航空等运输部门不得拒绝承运。
  八、抓紧建立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16.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村级应急性动物防疫队伍。凡饲养畜禽特别是家禽的村庄,原则上都要设1-2名兼职动物防疫员,配备人数根据村庄大小和畜禽饲养规模确定。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要给予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区市确定。
  九、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17.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生产生活,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职工的工资按照《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要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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