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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6〕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影响及损失,促进家禽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1.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全部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制扑杀的家禽每只按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对不同禽类以及雏禽、成禽、种禽,各区市在补助时可在上述补助标准内有所区别,也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各区市负担。
  强制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级财政与区﹙市)财政按以下比例负担:莱西市、平度市为6∶4;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为5∶5;城阳区、李沧区、黄岛区、崂山区(以下简称四区)为4∶6。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税收减免
  2.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4.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应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5.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6.对企业或个人因禽类扑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因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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