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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岛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人事、教育、劳动、财政、公安、民政、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相适应的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要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充分发挥政策效应,使大学生到基层,不仅能下得去,而且能留得住,更好地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不断推进毕业生到基层开展“支教、支医、支农”和实施扶贫项目,使“三支一扶”成为鼓励和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6年起,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大力推广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
  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给予大力扶持。凡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举办创业讲座、推荐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经费支持等不同形式,加强对毕业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不断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创业的社会氛围。对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加强对低学历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开展全市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检查评估。通过评估工作,不断提高中专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逐步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培养体制。各级人才、劳动力市场也要举办好面向中专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促进低学历层次毕业生就业。鼓励我市生源的大专、中专毕业生继续深造学习,对参加成人教育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可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低学历毕业生的流动渠道,丰富就业形式,促进其充分就业。
  对我市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登记制度。实施困难家庭普通大中专毕业生“零失业”工程,对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未就业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岗位。在实习期间,人事、劳动和民政部门跟踪了解就业情况,保证其按时转正。符合低保标准或临时救助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办理低保或给予临时救助;劳动部门为其提供相应的免费就业培训。特困家庭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各级人才、劳动力市场举办的招聘活动,并由各级人事、劳动代理机构提供相应的免费档案保管、求职信息发布等服务。对列入帮扶范围的毕业生,各部门要提供一系列就业便利条件,使其尽可能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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