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市政设施附加费的通知》等56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严禁各类违法建设的通知
(海府〔200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从2005年至2007年3年内对违法建筑进行专项整治”的决定,为依法规范城市建设秩序,维护2005年整治违法建设的成果,坚决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精神,从即日起,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坚决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整治,特别是对春节期间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从严整治,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拆除,对顶风违法建设的,除拆除外还要依法从严处罚。
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管理,建立巡查机制,一旦发现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制止,决不能任其发展形成违法建筑。在程序上市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可采取将停止违建通知和限期拆除通知同时下发的办法,以减少程序、尽快拆除。同时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对各类违法建设项目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查处;对已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但未按规定办理报建手续或不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查处;各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宣传及群众的思想工作,并负责牵头与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拆迁。
三、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在今年春节期间要加大力度,进一步做好监控工作,防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对有关责任单位因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利、发生违建行为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四、规划部门抓紧做好各条新建路的街景控制规划,并拿出整合宅基地按规划建设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