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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

  6.加大事故处罚力度,扼制重大恶性事故
  依法加大对事故煤矿(含省属国有煤矿和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的行政处罚力度,不仅要对事故煤矿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要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特别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事故煤矿的行政处罚,在事故调查期间实施。根据事故类别,对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或其它重大安全隐患,分别适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和《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发生瓦斯事故和透水事故的煤矿,适用《特别规定》;对事故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从重执行。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成本,督促煤矿企业负责人自觉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7.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包括省属国有煤矿、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和乡镇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巡查监管力度,每月至少到矿巡查一次,督促煤矿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和限期整改等监察执法决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严把基建矿井“三同时”关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对已履行了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和安全设施审批手续的基建矿井,要通过开展专项监察活动督促煤矿落实安全设施内容、范围和工期。安全设施及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特别是瓦斯治理工程、防治水工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超前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督促查检施工队伍的资质(建设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实际施工能力。没有经过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和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建矿井,不得超联合试运转期限组织生产和边建设边生产,擅自生产的依法予以严惩,直至关闭。
  9.规范煤矿资源整合
  搞好煤炭资源整合,有利于提高资源回采率、提高全省煤矿的装备水平和产业水平、提高全省煤炭生产的安全保障能力。整合必须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后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经严格验收之后持证生产。煤矿资源整合是2006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各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早部署、早动员,保证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在年底前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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