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席会议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协调工作部署,共同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监察、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或普遍性的问题,随时提议召开联席会议,统一思想,协调关系。
二、强化安全监管,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依法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法》、
《特别规定》、黔府办发[2005]15号、黔府办发21号、黔府办发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摸清煤矿安全底数,实施分类监察监管,创建示范矿井
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达标煤矿基本条件,对本地区辖区内煤矿逐一排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继续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信息通报制度和联系会议制度,共同商定煤矿安全类别。按照完善一类煤矿,提升二类煤矿,整顿或淘汰三类煤矿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
对于一类煤矿的监察监管,以技术指导和服务为主,扶持煤矿向标准化矿井和本质安全型矿井方向发展。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适度处罚;对于二类煤矿的监察监管,技术指导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督促煤矿安全管理上台阶、上水平。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适度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适用处罚条款规定的从重处罚;对于三类煤矿的监察监管,以行政执法为主,强制煤矿企业加强安全投入和管理,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无望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检查时发现一般安全隐患,适用处罚条款规定从重处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或抗拒整改的,一律予以关闭。
树立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示范煤矿,今年上半年重点产煤县要选择3个以上、非重点产煤县要选择1个以上基础条件较好的煤矿,督促指导其夯实安全基础、提高安全水平,使之成为本地的安全生产示范矿井,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组织煤矿到示范矿井观摩学习,推广示范矿井强化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经验,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和保障能力。通过学习和整改提高,下半年各县一、二、三类煤矿的比例应达到20%、60%、20%。力争在示范煤矿的基础上,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