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昆明市道路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以及道路建设全过程中涉及资金的财务活动。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道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道路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
第六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发改委负责道路项目的立项,确定项目的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财政局是道路建设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资金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昆明市和各县(市)、区审计局依法对道路建设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道路建设资金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检查道路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投资计划,做好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资金内部管理制度,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昆明市道路建设项目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项目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要求,合理筹集和安排建设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支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会机构,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必须健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