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干警交待的重点人员,注意观察控制,及时向干警报告情况;
(四)如实反映其他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
(五)制止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干警报告;
(六)做好值班记录;
(七)完成干警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带头遵守所规纪律;
(二)不准弄虚作假、欺骗干警;
(三)不准拉帮结伙、称王称霸;
(四)不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他人;
(五)不准打骂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物品;
(六)不准隐瞒劳教人员之间发生的问题,包庇坏人坏事;
(七)不准擅离岗位不负责任;
(八)不准擅自不参加集体学习、劳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应当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纪律被他人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三)擅自为劳教人员传递信件、通风报信的;
(四)各项教育学习活动结束时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五)在季度民主评议中满意率低于80%的;
(六)有其他情形,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十八条 大队每月应当对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进行考核教育。每季度组织全体劳教人员对班长、值班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总票数10%的班长、值班员,大队应当调查了解劳教人员的意见,视情况进行处理和教育。
第十九条 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经评议、考核不合格或因违纪被撤销的,三个月内不得选用。受到警告、记过处分或被延长劳教期的,不得再次选用做班长、值班员。
第二十条 撤销班长、值班员,参照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班长、值班员任期半年,任期届满后,应予调换,班长可以在班长以外的岗位选用,值班员可以在值班员以外的岗位选用。
第二十二条 班长、值班员被批准选用后,按照局《劳教人员计分考核办法》给予岗位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