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教人员写出书面申请;
(二)责任班干警审核提名;
(三)被提名的劳教人员在大队全体劳教人员大会上进行竞争演讲;
(四)大队全体劳教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公布选举结果,赞成票不足60%的,不得选用为班长、值班员;
(五)大队干警研究确定人选。
第九条 大队选用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一律从参加过劳教所管理科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挑选,已安排做为互帮责任组长的优先考虑。
第十条 大队确定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的人选后,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填写《使用审批表》一式两份,附心理咨询档案,报管理科审核;
(二)管理科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的所长或副所长审批;
(三)管理科将《使用审批表》交付大队执行。
第十一条 大队长或副大队长应当对被选用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被选用人员应写出保证书,在大队劳教人员会上宣读。
第十二条 新收容劳教人员班的班长,在常留劳教人员中挑选,按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封闭式管理大队可以不设劳教人员班长、值班员,由干警直接组织劳教人员劳动、学习、生活事宜。劳教所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局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在干警直接管理下,劳教人员班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班劳教人员遵守所规纪律;
(二)如实反映其他劳教人员的表现情况;
(三)协助干警组织本班学习、劳动、生活等事宜;
(四)协助干警落实互帮责任小组制度,保证本班劳教人员不离开干警指定的活动区域或互帮小组;
(五)带领本班劳教人员达到规范的要求;
(六)制止违纪行为,并及时向干警报告;
(七)完成干警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在干警直接管理下,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值班规定,维护同道或劳动现场秩序;
(二)对干警指定区域内的劳教人员,每半小时清查一次人数并向干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