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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26日

  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焦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项目;
  (四)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五)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六)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七)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八)消防、人防、噪音监控等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等项目;
  (三)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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