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闲置土地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10号)
各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加快现有建设用地充分、合理开发利用。2005年,我市进一步开展了清理闲置土地和整治超期建设工程项目工作,全市共清理出未按期动工建设用地108宗(其中,老城区(云岩、南明)共43宗,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和息烽县共65宗)。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老城区闲置土地由市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处置,其余闲置土地由各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认定处置,市清理闲置土地和整治超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促检查。请各有关区、市、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务必于2006年6月前自行处置完毕,并将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清理闲置土地和超期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