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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机构。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所处行业、领域的情况,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由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财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能够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权限,对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核或审批职责。
  (一)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批职责,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规定额度内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2.系统内部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3.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4.100万元(含)以下资产的转让。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核职责,报市财政局审批:
  1.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2.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
  3.超过规定额度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4.资产的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
  5.系统外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6.100万元以上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7.资产的评估。
  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资产数额大的资产处置和转让行为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的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
  (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依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
  (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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