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60%用于全民健身工作,未达到这一规定的,应在2至3年内逐步达到。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安排、社会支持的多渠道的全民健身设施投入机制。按照国家的规定,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兴建全民健身设施、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举办群众体育健身项目展示大赛等。要加强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截留和挪用彩票公益金。福利彩票公益金也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资助老年人体育、残疾人体育和社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四)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或受赠资金购置的体育器材、设施的管理权,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受赠单位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严防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健身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方面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健身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要加强体育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侵占、损坏体育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设立“健康工作奖”;对在落实《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开展全民健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每两年表彰奖励一次。
五、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每年6月10日所在周为全民健身周,每一季度的最后一个周日为全民健身日。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体育部门及各体育社团组织要深入、持久、广泛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努力做到群众健身活动经常化、普遍化、多样化、科学化、品味化。青少年体育以学校为重点,农村牧区体育以苏木乡镇为重点,城市体育以社区为重点,部队体育以连队为重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它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二)各级人民政府特别要重视挖掘、整理、培育、规范和推广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打造有传统、有基础、有影响的全民健身品牌活动项目。大力扶持开展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赛马、搏克、健身安代舞、冰雪、长跑等活动。
(三)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目标,倡导每人至少掌握一项健身方法,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科学健身活动。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和其长效机制,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地发展,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