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向社会开放。学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隶属的体育设施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逐步做到向社会开放。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对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应给予优惠。
(六)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要创建“全民健身示范工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示范工程”、“全民健身路径示范工程”。积极开展创建全区体育先进旗县、社区和苏木乡镇活动,培育一大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和民族民间文化体育活动的先进典型。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和完善各类群众体育先进评选标准和奖励办法。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向高水平发展。
(七)面向群众的体育经营场所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要确保安全、卫生,公开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其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理论和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四、切实抓好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有关规定,将体育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
35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全民健身专项资金”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并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确保体育事业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资体系,增加全民健身的投入。
(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城市规划,加快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部门和土地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把全民健身设施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盟市应当建有多功能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各旗县应当建有包括体育场、灯光篮球场、游泳池、健身房在内的适当规模的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有公共球场和多功能体育活动室等公共健身场所。各城镇新建居民区和老城区改造,应当按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规定预留体育设施用地。各级各类学校、企业单位、行政机关等要从依法保障公民健身权益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体育设施,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为学生、干部、职工提供健身方便。市政、园林等部门在广场、公园的管理中,要积极为群众创设健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