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请享受农村牧区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嘎查、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嘎查、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填写《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材料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三)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相关证明材料报旗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各旗县民政局负责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批的材料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保障标准,并发放低保证。
五、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共同承担。
2.社会捐赠资金。
3.按规定可用于农村牧区低保的其他资金。
六、管理和监督
(一)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年审制,每年12月份前困难群众提出申请,旗县民政部门应在2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对申请低保的家庭年抽查率苏木乡镇应不低于90%,旗县民政部门应不低于60%。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应制定农村牧区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及时公布享受农村低保的范围、申请条件、补助标准等,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四)对虚报骗取上级保障资金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旗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七、各盟市、旗县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施行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