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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


  (十六)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原则,主要包括: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节余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等。城镇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上划财政,纳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省本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和安排一定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较好的市县,以及对部分财政困难的市县的适当补助

  (十七)要多方面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各地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住房;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空置商品房作为廉租住房;从剩余公有住房中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进行统筹。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对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购空置商品房及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对已有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直管公有住房进行分类,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管理,并实施租金减免。

  (十八)城镇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五、积极探索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切实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

  (十九)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加速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作用。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住宅与房地产发展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从资金、土地等方面作出政策安排,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配套完善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供应体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要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商品性和保障性相结合,租赁和置业相结合,立足现实,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二十)进城务工人员住房建设用地选址,要从有利生产经营和方便生活角度出发,选择大型工业区附近或交通相对便利的郊区,房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消费能力,以经济适用为原则,以小户型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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