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从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建设出发,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提出并定期公布当地的具体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调控管理,通过规范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构成,引导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调整住房转让环节房地产税收政策,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
三、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七)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八)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设区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左右。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调控体系,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要报省有关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当年开工建设。严禁套用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搞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储备项目,预留划拨用地,实现滚动开发,协调发展。严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要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严禁超大型或复式型,10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必须达到80%以上,其余的原则上不超过13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等控制性要求,要经规划部门审查后,方可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要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法人招标。要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十)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落实好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土地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要实行经济适用住房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或按规定减半、减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而没有减半、减免到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权拒缴。